Q&A4

编辑同志:

  我公司是一家科研公司。近期我们发现,我公司员工小梦向R公司透露了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核心研究成果。当我们与小梦沟通时,她声称是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所以才不得已而为之。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员工小梦和R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维权?


答:

  您公司可以就员工小梦和R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进行维权,目的的正当性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本案中,小梦未经您公司允许向R公司泄露您公司商业秘密构成泄露商业秘密侵权,同时R公司明知是您公司商业秘密而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尽管因疫情防控需要,您公司的员工小梦未经公司允许泄露给R公司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其公开核心研究成果时仍需要得到权利人许可并协商支付相应费用。R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窃取您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明知是您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使用也是侵犯了您公司的权利。
  因此,虽然是因疫情防控,但是公司在涉及商业秘密的使用方面一定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