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 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迟延还本付息的免责事由?

答:


  一般不能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针  对借款合同,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出现违约的债务人,普遍会主张疫情及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属于合同法规定中的不可抗力,并试图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规则来主张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于一般自然人或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金钱债务并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即使发生疫情也可以以各种方式支付借款,不存在因为封路或其他原因导致所有电子支付方式完全中断,因此,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债权人仍然可以追究逾期利息。
  对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债务人,国家相关部门、各地政府银行等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给予优惠和支持,可以贷款展期或续贷,例如《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等等。这些政策已经相继发布和落实,建议中小企业积极向各地银行了解,及时申请,争取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