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费”后 一定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编辑同志:

  我因一起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3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于是今年9月我收到了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请问:我再不清偿债务一定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吗?

深圳 周文浩


周文浩读者:

  被“限制高消费”后只有满足一定情形才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若您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且不具备上述六种法定情形,是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