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财产 属于共有财产吗?

编辑同志:

  我的丈夫杨某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我与其结婚。婚后,我不堪忍受杨某的折磨,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请问:我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吗?  

江苏 李华


李华读者:

  您的要求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裁定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因您丈夫采用胁迫的方式逼迫与您结婚,这种情况下,自您与丈夫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没有限制您的人身自由),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法院裁定撤销后,您的这段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这期间内,您与杨某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您可以协议分割。在协议不成时,法院可以根据您是无过错方,适当按照顾您的原则来判决。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属于您自己的个人财产,法院对此也应予保护。因此,您完全有理由向法院提出分割该期间内的共同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