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如何救济?

编辑同志:

  我承租了张某在上海市长清路的房子,承租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结果2019年年初,张某告诉我说她的房子已经卖给了李某且已过户,让我尽快搬走。但是张某的房子我本来也想购买的。请问:我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吗?

上海 王佳


王佳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承租人您确实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从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张某已将房屋出售且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您无法再主张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出售给您。但是对于您产生的损失(比如您需重新寻租的损失、购买其他同等条件的房屋产生的差价损失等),您可要求张某赔偿。
  因此,建议您可就您的损失金额先与张某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您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确定您的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