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编辑同志:

  我们是小区的物业,最近计划用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对损坏的车棚进行维修。但专项维修资金已经余额不足,我们发现很多业主已经多年没有交了。最近我们上门催收,有的业主说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物业无权再收费。他们认为既然收了物业费,就应该由物业公司出钱维修。请问:业主说的有法律依据吗?

上海 王于其


王于其读者: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既然是小区车棚需要维修,那就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因此,只要满足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业主就应当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这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因时间过久而可以不缴的问题。如果有的业主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但却享有以其他业主的维修资金维护共有部分而带来的利益,则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拒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