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试用期” 可以没有报酬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最近在找工作。其间,一家公司决定录用我,但是,他们提出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需要签订三个月无薪水试用期合约,等试用考核通过后正式签合同录用。请问:这家公司提出的要求合法吗?

上海 林筱


林筱读者:

  首先,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单位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该“试用期”将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提出无薪水试用期的要求也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法律对试用期工资金额也有明确规定。综上,“试用期”不同于以在校学生身份进行的“实习期”,进入“试用期”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受法定的劳动保障权利,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或者在试用期不支付工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