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 我该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2016年5月,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约为70万元。我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之后,我因工作出国三年,并没有实际入住该房屋。今年回国后,我发现该房屋已被他人实际占用,且该人也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现在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杭州 黄紫


黄紫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具体到您目前的情况,因第三人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已实际入住,因此,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您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