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可以免责吗?

编辑同志:

  我想组织一个老年人的活动,但是怕活动过程中老年人出现意外,例如犯病或者受伤。请问:可否让有意愿参加活动的老人写一份承诺书,承诺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自己负责与活动组织方无关?这样的承诺可以让我们组织者免责吗?

广西  王丽


王丽读者: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免责的,法院一般要从组织者和参与者各方是否有过错来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即使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写明免责条款,“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免责条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让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
  在实践中,组织者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情况可以免除部分责任:1.参与者对风险具有足够认知,自行置身于危险之中。2.组织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组织者已进行了合理限度内足够的风险预知与提示、对参与者条件审查的考量、损害发生时积极救助等)。3.参与者在明知自担风险的情况下,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量与发生事故间的的因果关系、组织者的责任承担能力以及组织方式是否存在商业性等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