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 如何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的三位朋友合伙经营,我将我的生产设备出租给他们,我们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但他们并未按时支付我费用,我现在想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支付费用。请问:我该告谁?

广东 李强


李强读者: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根据该条文的规定,你可以将该全体合伙人列为被告。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由于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合伙人为被告时,原告可起诉其中任何人,被起诉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