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编辑同志:

  2015年,我与我前妻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婚生子王某由我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王某能独立生活时止。但是离婚后,李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请问:我现在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 王立


王立读者:

  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民政局必须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但从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的运行上看,对于协议离婚,法律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政局所做的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而离婚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民政局无从确认。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1.人民法院自身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2.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仲裁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4.行政机关制作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可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法院不能直接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