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堕胎 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于201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要孩子。现在年纪越来越大了,我很期待有自己的孩子,父母也一直催我们。去年12月,妻子怀孕了,我俩都很高兴,积极做好备孕工作。但是就在今年3月,妻子瞒着我私自去医院把孩子打掉了,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请问: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成都 王成建


王成建读者: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妻子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表明妇女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其次,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男方的生育权不能单独自己完成,需要妻子同意配合才能实现。但是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有权对自己身体进行处分,这是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妻子私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同时,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如果因妻子私自堕胎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