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 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被派到一家超市做理货员。然而就在上个月,超市宣布停业,我被退工了。之后该人力资源公司以超市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我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不想接受这样的结果,却被公司告知只能服从安排。有朋友建议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呢?

上海 郑玲


郑玲读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派遣单位不得解除与被退回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时,派遣单位只能选择: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被退回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或重新派遣。因此,您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综上,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赔偿金;如协商不成,您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