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真的人财两空吗?

编辑同志:

  2013年6月,我与王博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于2015年4月生下一个儿子。但在2016年我发现他与一个叫秦丽的女人是情人关系。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秦丽转账30万余元,之后又为其支付购房款20万余元,共计50万余元。我现在决定追回这笔钱,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我认为我丈夫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我和谐美满的家庭。请问:我可以要求确认我丈夫对秦丽的赠与行为无效,最终追回钱款吗?

绥化 李苒


李苒读者:

  首先根据您的叙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都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综上所述,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确认您丈夫对秦丽的赠与行为无效,最终追回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