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人去楼空”, 买家找谁维权

编辑同志:

  春节期间,我在某超市购买了两箱牛奶,一周后发现牛奶都已发霉变质。我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却告知牛奶销售商只是租赁其柜台,卖完牛奶就“人去楼空”。超市还拿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谁销售谁负责”,叫我找牛奶销售商,不能找超市。请问:我可以找超市承担责任吗?

北京 王笑笑


王笑笑读者:

  超市应当担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牛奶虽然是由他人所售,但超市也难辞其咎。超市承担责任后,可向牛奶销售商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