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女工遭辞退 如何维权

编辑同志:

  我于2019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网络平台开发工作,入职时公司告知,试用期为1至3个月。2019年5月5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检查怀孕已有40多天。因生孩子需要生育保险,我向公司领导请示能否提前缴纳社保,但公司领导知道后表示要辞退我,并多给500元作为补偿,当天下午我就被公司辞退。请问:现在我该如何维权?

长春 宋晴


宋晴读者: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上述所说的情形也就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您在试用期未签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双倍标准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