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出辞职后次日即走, 单位能否索赔?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经理,我单位有一名设计师赵某。他于本月5日提出离职,次日便没有来公司上班,我们也都联系不上他。赵某主要负责设计项目,他的突然离开导致公司几个项目工作延期,给客户造成了损失。现在客户要求我们公司赔偿,我们也很委屈。请问:我单位能否向该员工索赔?

北京 王磊


王磊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尽到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贵单位可以因劳动者未履行办理交接工作的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证明存在损失的证明责任在贵单位,如贵单位不能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及相关损失,也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