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要求 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去年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选择了破产。进入了破产程序后,公司的管理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把我和一个未出资的股东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我对未出资股东欠缴出资所造成的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按照法律规定,我需要承担这种连带责任吗?

湖南 龙茜茜


龙茜茜读者: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董事是否应当对到期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首先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而非董事的法定义务。至于您是否应当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对于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等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将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一概归因于公司董事,如果该不作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董事对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