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服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编辑同志:

  在一次旧城改造中,政府发布了有关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旧城改造范围的各事项包括补偿安置标准均作出了规定,但我对此通知的内容不服,认为其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及经济原因,我在通知公布的三年后才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请问:法院驳回我行政复议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四川 李保


李保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在通知发布时您对通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知悉。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我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知道”是一种推定,即不论相对人实际是否知道,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推定为“知道”。根据您所说的时间,该通知已经经过三年之久,我们还需要确定您是否存在延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事由,即不可抗力和法定事由,如果没有相关类似的事由,复议申请的期间仅有60日。故超过60日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以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