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思维”到“哲学思考”

   阅毕2015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刊载《从“经济学思维”到“法治思维”》一文,觉得立意新颖发人深省。 “思维决定路径,人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由方式决定的。”以经济学思维主政,带来的是地方经济的赶超发展,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改革初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也带来很多问题。以经济学思维主政更严重的还表现在权力普遍进入市场交易,衍生出一种“腐败经济学”。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米勒说过:“中国不需要更多经济学,而是更多法律。”以法治精神导正经济发展方向,实现治理现代化,提升人权、福利、公平、正义等在发展中的价值比重。 
   法治精神是一个社会尊重法律权威和尊崇法治的精神状态,它表明社会成员对法律以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法治精神的确立,最终将在中国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和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哲学思维是一种高度抽象化和理性化的思维。任何意识形态都不能脱离它的时代。哲学不是以人物、情节、故事,而是以命题、概念、范畴来反映对象。哲学应该由人间升入天国,即进入纯概念领域,否则就不是哲学;可哲学又必须由天国下降到尘世,要回到现实、面对现实问题,对人类的各种实践和认识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经济发展的现实,力推主导思维转向。未来的转向:其一,从“经济GDP”转向“法治GDP”;其二,从“权力主治”转向“权力受治”;其三,从“实体人治”转向“程序法治”。“法治思维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程序思维’,程序安定与否对实体影响巨大。”法学家将程序描述为“形式的形式”,他认为“程序”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晃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 
   马克思主义哲学巧妙地把科学与价值观结合在一起,强调实事求是,强调人的价值和亿万劳动者的利益,从而变得既可信、又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