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司法始于法官的人格

   “我们就找王法官,别的法官不行!”
   “你的案子是刑事案子,他审的是民事案子,不负责这一块。”
   “我不管,他是法官就该判案吧,我的案子就要他来审,我就信任王法官!”
   这是《永不倾斜的天平》(《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34期)中介绍河北承德中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王景林事迹的一个片断。读完全文,我的头脑中闪现下面一行字:优良的司法始于法官的人格。
   社会学大师艾里希曾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人们把司法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活动主体的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否则正义便难以实现。正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极高,远远超出普通的道德标准。西方哲人说: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法官就应该是完人。一如古罗马的执政官恺撒,因为公众传言王后与情人约会,恺撒便坚决与王后离婚,他的理由是“除非没有人怀疑过我妻子的贞洁”,否则王后再也不能以贤淑的形象面对世人。作为一名评定是非的司法官员,就应当像“王后的贞操不容怀疑”一样白璧无瑕,因为司法官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中国历史上也曾有很多品质优秀的“法官”,他们在做“厘定长短”的司法工作时,能够做到让争讼者耻于见到自己,哪怕是受到了委屈也在所不惜,这就让人不仅仅是佩服,更有仰慕在其中。在他们行为的背后有着才学、公正、智慧、操守、人品等人类最优秀的品质作为支撑,从王景林的事迹中我看到了古人的身影。
   今天,推动司法良性运动的重要力量就是法官的人格,作为一名法官至少应当做到让争讼者面对你的时候,不至于心存疑惧:会不会因为自己是一个穷光蛋、无亲无故甚至自己长得不够“酷”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果能够达到这个标准,那么,法治清明的社会就不再是一个漫长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