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无户口”小孩儿如何落户?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商人,与妻子在一起二十年,妻子先后为我生下两个女儿。受“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影响,我一直想收养一名男孩儿做养子。前些年,恰好农村老家一户邻居家境贫寒,无能力抚养其小孩儿,我便将这个孩子收养了。当时获得了公安局出具的过继证明等相关材料,不过小孩儿一直处于未落户的状态,自己也因为生意忙,对小孩儿落户的事情一再搁置。现在,因为小孩儿面临上学,想给小孩儿落户。请问:对于“无户口”的养子,如何落户呢?
河南南阳 冯国华




冯国华读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也就是说,您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同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您的孩子是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收养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再进行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