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向不定时 工作制支付加班费吗?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医院公司做销售,现在打算离职。在平时工作中我们经常需要加班陪客户,占用了许多休息时间。我想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但是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大连 张涛



张涛读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约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公司可以不向您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