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开发商未取得验收合格证而收房,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编辑同志:

  我于三年前在某知名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一年后交付房屋,且交付时,房屋应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一年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并没有取得所购房屋的规划验收合格证。由于当时我急需用房,所以便收房了。请问:如今我能否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上海 李军


李军读者: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开发商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便交付房屋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法律虽然并未规定针对没有验收资格证的房屋,业主不能收房,但是若业主明知房屋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依然收房,则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对于原有合同中交房条件进行了变更,事后再主张违约责任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