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有错,到底谁赔谁?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于2008年5月在北京结婚,婚前他对我和家人都很温和,但是婚后他的工作很不顺心,我们总是争吵,有时吵到激烈时他还会扬言要打我和孩子。2017年年初,我们俩分居了,我和另一位同事之间产生了感情。2018年6月的时候,我丈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还给法院提交了我和同事同居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说我是婚姻中的过错方,要求我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我不想再被他抓住把柄,要求回家住,这才知道提起诉讼后,他已经把我俩共有的房屋卖给他的朋友了。他这根本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问:我俩都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会让谁赔偿谁?

北京 白小妮



白小妮读者:

  您好!一方面,确实您和同事的同居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过错情形,法院有极大可能会判决您赔偿丈夫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另一方面,您的丈夫在诉讼期间单方转让房产的行为,也构成婚姻法中所规定的不分或是少分的情形。因此,法院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大概率会适当给您多分一部分的共同财产。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示另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情形不同,法院将会分别处理;如果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