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海外生子被拒入境,能否主张多倍赔偿?

编辑同志:

  卢女士与一家海外月子中心咨询公司签订了《美国母婴护理中心订房合约书》,约定月子中心赠送其美国签证及入关服务。合同指出若卢女士签证未通过或入关时被遣返,月子中心退回其已交付的所有订金,合同终止。月子中心在为卢女士预约了两次面签但均遭拒签,致使订房合约书无法履行。卢女士认为,月子中心在知晓自己的真实情况后仍承诺可顺利入境、教唆其办理虚假在职证明及孕周证明、隐瞒办理医疗签证需先行预约医生的事实构成欺诈,需赔偿三倍已付款项。请问:卢女士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江西 苗迪

 

苗迪读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双方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因此,卢女士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