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出租人是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编辑同志:
  我租了同事王有财一套两室一厅的门面房。因为彼此关系熟,我们口头约定租期三年,用途不限,但未签订任何书面的租赁合同。现我已入住两个月,其中一间屋子开了一家奶茶店,生意很好。王有财见状反悔,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让我在一个月内搬走,他要将房屋高价租给他人开水果茶店。我认为双方约定的租期未到,他无权收回房屋。王有财则说如果不搬,就到法院起诉我。请问:王有财能要求我搬走吗?

上海 张经纬

 

  张经纬读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根据您的描述,王有财通知您在一个月内搬离,应属于合理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故王有财作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您限期搬离。因此,建议您今后若承租房屋的租期超过六个月,应该采用书面方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期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以保障您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