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家的小区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我们业主的利益。据我了解,小区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所引起的矛盾也特别多。请问: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呢?

河南 张文文

 

张文文读者:

  这类的物业管理纠纷其实牵涉的问题比较典型,配套设施的“主人”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但是,总体来说,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更为具体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业委会进行反映。业委会也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切实履行相关职能,及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等措施,维护业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