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能否提出仲裁?

编辑同志:

  J报社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1999年5月入职,是正式编制内职工,未签订《聘用合同》。2017年12月,在报社进行年度考核时,将我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称职”,并以此扣发了我的年度绩效奖金。我认为自己作为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兢兢业业,并不存在“不称职”的情形,对于报社的不公正评定,感到很委屈。请问:我能够针对年度考核结果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吗?

北京 陈天麒

 

陈天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但是,根据您的描述判断,您的事并不属于“辞职”“辞退”或“履行聘用合同”,故即便提出仲裁,也极有可能因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而被依法裁定驳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因此,针对您所提及的问题,建议通过内部行政程序以“复核”“申诉”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