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编辑同志:

  2018年11月1日,本人驾驶一辆机动车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了碰撞,交警来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为全责。对于认定结果,我觉得不符合事实。请问:我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向该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 杨一

 

杨一读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并非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