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编辑同志:

  2018年8月,我经熟人介绍到北京某报社任职,负责该公司丰台区某街道的报纸派送工作。约定双方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我每天早晨定时派送报纸100份,工作时间为6点到10点,工资标准为24元/小时,每半月支付一次工资。该公司的负责人提出要先试用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元/小时,若试用期间能胜任工作就正式聘用,否则就辞退。请问:该公司能与我约定试用期吗?

河北 温玉

 

温玉读者: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发[2003]12号)中也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是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中,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较为松散,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也无需设置试用期。本案中,报社与您约定试用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约定无效。您有权要求报社按照24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工资,并可以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