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不执行年休假规定,主动辞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编辑同志:

  您好,我先前在某考试培训机构工作一年零八个月。上周向公司人事部申请休年休假时,被告知公司从来没有年休假制度。公司既不同意跨年安排,也拒绝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本人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公司只出具劳动合同终止的证明,认为是我主动辞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让我下下个月来结算未支付的报酬。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吗? 

北京 陈泰山

陈泰山读者:

  第一,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任何企业都应当遵守执行。您先前工作的公司不执行年休假制度是违法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综上所述,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要过一个月给你结算未支付报酬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您可以选择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委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