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期间丈夫欠下外债,我应当替他偿还吗?

编辑同志:

  2014年,我和丈夫登记结婚。2017年6月,我们开始分居,但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我们没有任何联系。今年年初,我丈夫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此时他突然拿出一堆欠条,说这是我和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应当由我和他共同偿还。我不同意,我认为这期间我没有和他一起生活,对他欠外债的事毫不知情,我不应当替他还债。现在,我丈夫处于失联的状态,他的债权人便来找我索要欠款,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麻烦。请问:我应当替我丈夫偿还欠款吗?

南京 王女士

 

王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您丈夫是在夫妻分居期间欠下的外债,而且这些外债明显没有用于二人的夫妻共同生活,理论上这些外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根据您和您丈夫分居的实际情况以及欠条上的签字情况,可以认定这些外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您丈夫的个人债务,您无需替您丈夫偿还欠款,您丈夫的债权人也无权要求您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