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以股权代持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编辑同志:
2017年,我和朋友出资设立了一家餐饮公司。因不方便作为股东出现在工商登记中,我和我小舅子签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由他代持我在餐饮公司的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但我小舅子对外欠债不还,导致法院将我在餐饮公司的股权查封了,并要进行拍卖。请问:作为隐名股东,我能否以股权代持为由排除法院对登记在我小舅子名下股权的强制执行?
河北 陈亦诚
陈亦诚读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和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协议双方,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对股东的形式记载,并据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登记的股东名下的股权。因此,您作为隐名股东,不能以股权代持为由排除法院对登记在您小舅子名下的股权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