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本人是一家小区的物业经理。上个月小区的微信群里发了一篇文章,写了我们物业公司黑心、腐败,并且编了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污蔑我公司以及我公司主要负责人。后查明,这篇文章来源于一名业主的朋友圈,但该业主不承认文章是他写的,说是转发的。请问:该业主是否侵害了我公司的名誉权?能否要求他赔偿?

吉林 宋彗云

宋彗云读者: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所谓的名誉,应当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对特定主体的评价,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信息具有向不特定主体散布的效果。如果发布文章的内容确实是虚假事实,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对象对于特定主体评价降低的后果,应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您所在的公司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受到了实际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