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亟需制度援救

     读了2014年《民主与法制》第36期《检察院当“原告”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一文,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深感忧虑。重庆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例,从另一方面警示我们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诸多尴尬。显然,环境治理的软肋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社会氛围不浓有关。从国家层面来讲,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公益诉讼的数量少,法院受理不多,究其原因,最重要还是缺乏制度的安排,没有法律依据,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公益诉讼举证困难重重。
   一方面,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立法过于简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规定,这些规定都不足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走向前台;另一方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非常少。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而其他众多污染都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后,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困境。
   说到底,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不仅仅是诉讼成本问题,更不仅仅是公益诉讼的授权问题,最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安排,有必要进行法律援救,打捞沉默的环境公益诉讼。
   首先,立法上应有更多的突破。必须突破在立法博弈中争权夺利的局限,赋予相应的组织、团体乃至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确立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让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修订现有的法律。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这项重要内容,对诉讼的范围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同时,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使环境公益诉讼有强大的制度支撑。
   此外,还应有更多司法解释,使环境公益诉讼更有操作性,从而让环境公益诉讼难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