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隐瞒交易对象是其员工,还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报酬吗?

编辑同志:

  苏某委托某房地产经纪A公司为其出售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当日,A公司介绍曹某与苏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转让价为268万元。苏某向A公司支付了佣金4万元。在上述房屋交易期间,曹某系A公司的员工,但A公司并未将此情况告知苏某。苏某认为,A公司隐瞒了所介绍交易对象系其员工的情况,受A公司怂恿、误导,在深圳房价暴涨初期低价出售了自己的房屋,造成了损失。请问:苏某有权要求A公司退还佣金吗?

深圳  乔杉

 

乔杉读者:

  房地产经纪公司介绍其利害关系人与委托人交易,虽然有别于自己参与交易,但如果对此加以隐瞒则损害了委托人利益,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的报酬。苏某有权要求A公司退还佣金。理由如下:首先,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其掌握的真实、完整的交易信息。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服务时,应当如实披露交易的真实信息,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A公司隐瞒其介绍的交易对象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该公司员工),违反了如实报告交易事项的法律义务。居间人隐瞒其与交易对象之间的利害关系,即应认定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支付报酬。在此基础上,如果苏某作为委托人能够证明居间人A公司给其造成损害的程度,可以继续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