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已至,如何正确理解“试用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大四的学生,毕业季到了,在找工作过程中,招聘单位经常提到“试用期”这个词,虽然自己在网上进行了查找学习,但总感觉不够系统和准确。请问:如何正确理解“试用期”?

江苏  祝诗然

祝诗然读者: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试用期是否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9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是劳动合同的或然条款,并非必须要约定的条款。至于试用期的期限及工资安排,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更容易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