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天价违约金有意义吗?

编辑同志:

  2018年3月5日,我单位与一家科技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单位一套房产出租给该公司用于办公,租期三年,月租金5万元。3月28日,我单位接到上级单位通知,要求收回已经对外出租的房屋,另作他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年租金即60万元作为违约金。请问:合同中约定天价违约金有意义吗?我单位必须按约定数额支付违约金吗?

浙江 尹文涛

 

尹文涛读者:

  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约定。但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所以,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认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您的单位可以根据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对方协商违约金支付事宜;如诉诸司法途径,您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