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的特定主观目的不能实现,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编辑同志:

  2016年9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在签订合同时,该房尚在施工建设,因此我只能通过开发商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广告宣传来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房间布局、方位等情况。签约时我对房间布局及具体方位有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2018年2月,我去验房,发现房屋布局虽然一致,但在方位上,实际格局与宣传册及合同附件的图形位置正好相反。开发商认为左右方位问题并不影响房屋价值,但我不想要这个房子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天津 李雨

 

李雨读者: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赋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案涉房屋内部布局左右相反导致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您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合同目的包括客观目的和主观目的。客观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因素有房屋位置、面积、楼层、采光、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可通过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予以判断。主观目的为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动机和本意。一般而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则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客观化,则属于其规制范围。鉴于您已经将方位作为合同附件予以约定,故您可以适用本条规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