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限定劳动者就诊医院的级别吗?

编辑同志:

  我于2017年4月入职天际公司,在入职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在《规章制度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本人已知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17年9月2日,我腰痛难忍,经在社区医院检查确诊我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故医生出具了“建议病休10天”的病假条。但是当我向天际公司申请病假时,人力资源部告知我依据公司的《考勤休假制度》,员工请病假应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批准病假。请问:公司有权限定我就诊医院的级别吗?

北京 王宏宇

 

王宏宇读者:

  根据京卫医字〔1992〕144号《关于开具诊断证明的有关规定》的相关内容,员工的诊断证明必须是主治医师以上签字,同时该医生所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必须与其执业资格科室对应,否则该诊断证明书及对应的休假证明应是无效的。因此,在病假管理过程中只要员工提供的病假条符合国家及各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您所就职的天际公司在规章制度中限制员工就诊医院的级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您提供的社区医院出具的病假条为虚假或在形式及内容上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就应当批准您的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