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以租代售”合法吗?

编辑同志:

  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开发商与我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某商品房“以租代售”,并收取房屋价款一半的“租赁押金”及部分“租金”,租期是30年。协议中的“出租人”就是开发商,“承租人”是我,也就是实际上的购房人。请问:这样“以租代售”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吗?

北京 李芳

 

李芳读者:

  判断您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有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租代售”合同如果是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订立,将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时,“以租代售”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租代售”合同如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合法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