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恰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不续期合同吗?

编辑同志:

  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张某检查出怀孕,并因请休假事宜向甲公司出具了怀孕检验报告以及医院诊断证明。2018年6月,甲公司向张某书面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将于到期之日终止劳动关系,并告知张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依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吗?

河北衡水 刘清 

 

刘清读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同时,国家为保障女职工的特定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甲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6月到期终止,但张某于2018年5月怀孕,劳动合同到期时其仍处于孕期,除非张某个人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甲公司不得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现甲公司已向张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主张予以撤销,法律依据充分,甲公司应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三期”女职工面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时,其后续权利往往处于“无着落”的状态,故国家法律规定对此作出特定保护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