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年会发病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上个月,我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突发阑尾炎,随后被送去医院治疗。请问:就该次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我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天津 赵旺

 

赵旺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就您所述,您突发阑尾炎虽然算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该病情既非因工作原因或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亦非属于职业病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您的这种情形很难被认定为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