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吗?

编辑同志:

  我于2018年1月进入J公司设于海口某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因公司注册地不在海口,为方便劳动者,由乙方在海口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按每月30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请问: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不为我缴纳社保的做法对吗?

海南 齐晓晴

 

齐晓晴读者: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此义务,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您有权要求J公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您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