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向谁要钱?

编辑同志:

  徐某为设立温馨护理院,在政府下发批准成立的文件之前,他以温馨护理院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其所购买的物品为护理院成立之后经营所用的医疗设备。合同的最后签字处写的是购买方温馨护理院,徐某是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上签的字。现在护理院经批准设立成功了,但却欠着我货款不给,让我们找签字的徐某去。请问:我们能向护理院要货款吗?

河北承德 赵林华

赵林华读者: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徐某作为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法人最终设立成功,因此应当由法人承受该合同的法律后果,且无需法人设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也无需权利人举证证明法人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徐某以护理院的名义与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故贵公司应当要求护理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