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岗后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编辑同志:

  我于2016年1月入职一家医药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1月,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通知我,由于我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从2018年2月开始,公司将升任我为市场主管。我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很开心,马上与公司续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合同中约定新上任员工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未承想我在“市场”方面没有做出成绩,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2018年4月,公司以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请问:续签劳动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合理吗?

  天津 张源

 

张源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从理论上讲,即便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过全面考察,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因此,医药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与您约定半年试用期的条款是无效的,进而公司无权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违法解除的行为,您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