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是否必须付“代通知金”?

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创业公司负责人员管理。平时在处理员工离职、辞退事宜的时候,不能确定是否需要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请问:辞退员工是否必须付“代通知金”?

山西 李中能

 

李中能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符合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为“代通知金”。这三种情形分别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有严格的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是基于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