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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员在操场跑步被撞伤,学校该负责吗?
编辑同志:
马某在家附近的学校操场跑道上慢跑,在离他很近的跑道内部红土区域,有几个年轻人正在踢球。此时背向马某跑动的小伙子朱某在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马某的左腹部。马某感觉被撞部位疼痛,与朱某交涉并报警。马某被送往医院急诊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出院后,马某将朱某与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请问:此种情况学校该负责吗?
山东 刘伟
刘伟读者:
足球运动不适宜在绿茵场地之外进行,更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朱某对此应为明知,并且其在接球过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动、接球后迅速转身,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因而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马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红土区域并非绿茵场地,不能作为足球场地使用,涉案学校作为操场的管理人,其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对马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另外,马某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义务、远离危险区域,本可避免事故的发生;并且,事发时红土区域处于马某可察范围内,其对于背向自己跑动的朱某未能及时避让,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