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编辑同志:

  2015年3月10日,我入职某公司担任前台,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我的学历填写为“本科”,专业为“法学”,毕业院校为“某重点大学”,同时在《员工入职登记表》的最后一行写明:“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2016年2月,该公司得知我不是某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因此以我学历欺诈为由,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承认我填写的学历信息是假的,但是我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并没有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也并未发现我有任何的不足之处。请问:公司以我学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合理吗?

浙江  蒋晓雪

 

蒋晓雪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仅仅限定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若用人单位对您的学历或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向您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提出要求,而您在实际工作中也已经适应了工作环境、工作要求,并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无权仅仅以学历虚假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